依建築法第77條,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的非公眾使用建築物,需進行建安檢查簽證;同法第91條若逾期未申報,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將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得連續裁處且限期停止使用。必要時則停止供水供電、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,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。




    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


    壹、 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

    貳、 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

    參、 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單

    肆、  公共意外險證明文件(非火險)

    伍、 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(非營利事業場所者免附)

    陸、  室內裝修材料合格證明

    柒、  現況平面圖


  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

    依建築法第77條,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的非公眾使用建築物,需進行建安檢查簽證;同法第91條若逾期未申報,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將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得連續裁處且限期停止使用。必要時則停止供水供電、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,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。




    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


    壹、 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

    貳、 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

    參、 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單

    肆、  公共意外險證明文件(非火險)

    伍、 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(非營利事業場所者免附)

    陸、  室內裝修材料合格證明

    柒、  現況平面圖


  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

    •  壹、防火避難設施類

      • 防火區劃

      •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

      • 內部裝修材料

      • 避難層出入口

      •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

      • 走廊(室內通路)

      • 直通樓梯

      • 安全梯

      • 屋頂避難平台

      • 緊急進口

    •  貳、設備安全類

      • 昇降設備

      • 避雷設備

      • 緊急供電系統

      • 特殊供電

      • 空調風管

      • 燃氣設備


  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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