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建築法第77條,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的非公眾使用建築物,需進行建安檢查簽證;同法第91條若逾期未申報,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將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得連續裁處且限期停止使用。必要時則停止供水供電、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,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。
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
壹、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
貳、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
參、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單
肆、 公共意外險證明文件(非火險)
伍、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(非營利事業場所者免附)
陸、 室內裝修材料合格證明
柒、 現況平面圖
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